2020年4月30日,由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提出,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起草的DB32/T 3791-2020《口罩用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技术规程》江苏省地方标准正式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纺织工业协会、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中国石化仪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彤、尤立、周燕、李杰、张彬、成松涛、张越、高旭波、阎燕、徐鸿燕。
口罩用熔喷法非织造布生产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口罩用熔喷法非织造布(以下简称“口罩熔喷布”)的主要原料、生产环境、生产流程及设备、主要工艺控制、质量控制、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聚丙烯为主要原料,经熔喷法制成的,用于卫生防护口罩的非织造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4666 纺织品 织物长度和幅宽的测定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8401-2010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T 24218.1 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1部分:单位面积质量的测定
GB/T 24218.3 纺织品 非织造布试验方法 第3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条样法)
GB/T 30923 塑料 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
GB/T 32610-2016 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颗粒物过滤效率 particulate filtration efficiency
在规定检测条件下,过滤元件滤除非油性颗粒物的百分比。
3.2
细菌过滤效率 bacterial filtration efficiency
在规定流量下,过滤元件滤除含菌悬浮粒子的百分比。
3.3
通气阻力 airflow resistance
在规定面积和规定流量下气流通过口罩熔喷布的阻力,用压差表示,单位为Pa。
4 主要原料
4.1 聚丙烯(PP)熔喷专用料应符合GB/T 30923相关规定。
4.2 不应使用对人体有毒有害、回收利用的材料。
5 生产环境
5.1 生产区周围环境应整洁,无垃圾,无蚊、蝇等害虫孳生地。
5.2 生产区内应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设施,地面、墙面、工作台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便于除尘与清洗消毒。
5.3 原材料和成品应分开堆放,待检、合格、不合格原材料和成品应严格分开堆放并设明显标志。
5.4 仓库内应干燥、清洁、通风,设防虫、防鼠设施与垫仓板,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6 生产流程及设备
6.1 熔喷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包括但不限于:熔体准备(原料输送、熔融挤压)、过滤、计量、熔体从喷丝孔挤出、熔体细流牵伸与冷却、成网、卷绕分切和检验包装等,见图1。
6.2 熔喷装置主要设备
包括上料机、螺杆挤出机、计量泵、熔喷模头组合件、空压机、空气加热器、接收装置、卷绕装置等。
6.3 主要控制工序
6.3.1 熔体准备(原料输送、熔融挤压)
采用螺杆挤出机对原料切片进行熔融并压送熔体。
6.3.2 过滤
熔体进入喷丝头前,应经过过滤,以滤去杂质和聚合反应后残留的催化剂。
6.3.3 计量
熔体进入喷丝头前,应采用齿轮计量泵对熔体准确计量,以精确控制纤维细度和熔喷法非织造布的均匀度。
6.3.4 熔喷、冷却
熔体从喷丝头入口区进入,应确保熔体在整个喷丝头长度方向上均匀流动并具有均一的滞留时间,以精确控制其在整个宽度上的均匀性。熔体经孔流区、膨化区从喷丝口挤出,拉细形成熔体细流,经室温空气冷却固化形成超细纤维。喷丝孔大小宜适中。
6.3.5成网
经牵伸和冷却固化的超细纤维在牵伸气流的作用下,吹向成网机,成网机应设有抽吸装置,超细纤维收集在成网机上,依靠自身热粘合形成熔喷非织造布。
6.3.6驻极工艺
通过电晕驻极、水驻极或摩擦带电等方法,使熔喷非织造布带上荷电。驻极工艺可根据生产实际进行设置。
7 主要工艺控制
7.1 原料质量
聚丙烯熔融指数、等规度等。
7.2 工艺参数
7.2.1在线参数
熔体挤出量、熔体温度、拉伸热空气温度和流量、接收距离等。
7.2.2离线参数
喷丝孔形状、拉伸热空气通道尺寸、夹角等。
8 质量控制
8.1 产品分级
根据颗粒物过滤效率水平将口罩熔喷布进行分级,详见表1。
表1 口罩熔喷布分级
级别 | KN30 | KN60 | KN80 | KN90 | KN95 | KN100 |
颗粒物过滤效率/% | ≥30 | ≥60 | ≥80 | ≥90 | ≥95 | ≥99.97 |
8.2 内在质量
8.2.1 基本技术要求
基本技术要求见表2。
表2 基本技术要求
项目 | 规格(g/m2) | ||
[10,20] | (20,50] | (50,100] | |
幅宽偏差/mm | -1~+3 | ||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 | ±8 | ±7 | ±5 |
单位面积质量变异系数 | ≤7 | ≤6 | |
纵向断裂强力/N | ≥4 | ≥9 | ≥12 |
纵向断裂伸长率/% | ≥20 |
8.2.2 专项技术要求
不同级别口罩熔喷布对应的专项技术要求指标见表3。
表3 专项技术要求
项目 | 级别 | ||||||
KN30 | KN60 | KN80 | KN90 | KN95 | KN100 | ||
颗粒物过滤效率/% | ≥30 | ≥60 | ≥80 | ≥90 | ≥95 | ≥99.97 | |
细菌过滤效率/% | ≥95 | ||||||
*通气阻力/Pa | ≤60 | ≤80 | ≤100 | ||||
微生物指标 | 符合GB 15979-2002表1的规定 | ||||||
异味 | 符合GB 18401相关规定 | ||||||
注:通气阻力为参考指标,具体按合同要求执行。 |
8.3 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要求见表4。
表4 外观质量要求
项目 | 要求 | |
同批色差/级 | 4~5 | |
破洞 | 不允许 | |
针孔 | 不明显 | ≤10个/100cm2 |
明显 | 不允许 | |
晶点 | 面积≤1mm2 | ≤10个/100cm2 |
面积≥1mm2 | 不允许 | |
飞花 | 不允许 | |
异物 | 不允许 | |
注1:晶点是指布面存在的点状聚合物颗粒。 注2:飞花是指布面存在的已固结的由飞絮/飞花形成的纤维块或纤维条,表面有凸起感。 注3:KN95及以上过滤效率水平的口罩熔喷布不允许有针孔和晶点。 |
8.4 其他质量要求
其他特殊要求按合同执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型
9.1.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幅宽偏差、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单位面积质量变异系数;颗粒物过滤效率、通气阻力、异味。
9.1.2 型式检验
9.1.2.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首批投产的产品;
b) 当原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9.1.2.2 型式检验项目为8.2、8.3中规定的所有项目。
9.2 组批
以相同原料、相同工艺所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批,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检验。
9.3 取样
9.3.1 内在质量的取样:随机抽取一卷,距头端至少5m,其尺寸应满足所有的性能试验。
9.3.2 外观质量的取样:按表5规定,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卷数。
表5 外观质量抽样数量
一批的卷数 | 抽样最少卷数 |
≤25 | 2 |
26~50 | 3 |
>150 | 5 |
9.4 检验方法
样品按照表6所列方法分别进行幅宽偏差、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单位面积质量变异系数、纵向断裂强力、纵向断裂伸长率、颗粒物过滤效率、细菌过滤效率、通气阻力、微生物指标、异味、外观质量的测定。
表6 检验项目及方法
检验项目 | 方法 |
幅宽偏差 | GB/T 4666 |
单位面积质量偏差率 | GB/T 24218.1 |
单位面积质量变异系数 | GB/T 24218.1 |
表6 (续)
纵向断裂强力 | GB/T 24218.3 |
纵向断裂伸长率 | GB/T 24218.3 |
颗粒物过滤效率 | GB/T 32610-2016附录A盐性介质测试方法 |
细菌过滤效率 | YY 0469-2011附录B |
通气阻力 | 按照GB/T 32610-2016附录A测试颗粒物过滤效率时,同时测定通气阻力值并记录。 |
微生物指标 | 按GB 15979-2002附录B |
异味 | GB 18401-2010 6.7 |
外观质量 | 破洞、针孔、晶点、飞花和异物等外观检验采用目测方法检验,色差按照GB/T 250 规定执行。检验光线以正常北光为准,如以日光灯照明时,照度不低于400lx;一般检验产品正面,疵点延及两面时以严重一面为准。 |
注:颗粒物过滤效率(PFE)试验样品数量5个,不需要进行预处理 |
9.5 判定
9.5.1 内在质量的判定
内在质量按所抽取样品的测试结果作为该批的指标,各项指标均符合8.2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否则从该批中按9.3规定重新取样,对不符合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符合8.2要求,则判该批产品的内在质量合格;如果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
9.5.2 外观质量的判定
外观质量的检验,按8.3对抽取的每卷产品进行评定,如果所有卷数均符合8.3要求,则判定该批外观质量合格。否则从该批中按9.3规定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果复验卷均符合8.3要求,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合格;如果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卷时,则判该批产品外观质量不合格。
9.5.3 结果判定
按9.5.1和9.5.2判定均合格,则该批产品合格。
10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10.1 标志
每个包装单元应附有的标志可采用普通标识、条形码或二维码等形式,内容包括:
a)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b) 产品名称/级别(例如:口罩熔喷布/KN95);
c) 执行标准编号;
d) 产品规格(单位面积质量、幅宽、卷长等);
e) 生产批号;
f) 限制使用期限;
g) 企业认为有必要标出的内容。
10.2 包装
产品包装材料应保证产品质量不损坏,便于运输。
10.3 运输
运输时应避光、防水、防潮、防污染、防破损和防挤压。
10.4 贮存
仓库贮存环境应通风、干燥、避光和洁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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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04-30 16:19:28,由 找我测 编辑发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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