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新规本月起正式实施!对质量负责人提出新要求


发布时间:2023-03-06 17:43:19 浏览量 2 views
本文链接:https://www.zhaowoce.com/news/81793.html
摘要: 3月1日起,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
据了解,3项管理规定在全面梳理相关监管领域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的基础上,对企业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了抽提、整合与系统化,指导督促企业依法落实质量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梳理归纳了持有人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药物警戒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和资质要求,同时细化了持有人质量管理要求和机制,强调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追溯制度、药品召回制度、药物警戒制度、停产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
《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系统完善地阐明了企业质量安全关键岗位设置、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规定了质量安全管理调度和风险会商制度,细化委托生产管理、产品放行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尽职免责制度和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奖惩制度等履职保障机制。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明确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构架及要求,引导关键岗位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建立质量履职管理机制、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规定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审核、生产一致性审核、产品逐批放行、有因启动自查、质量管理体系自查等风险防控动态管理机制,同时赋予质量安全负责人在产品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处置工作中的否决权。


编辑:找我测

关键词 : 质量负责人

文章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于 2023-03-06 17:43:19,由 找我测 编辑发表 。

找我测

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找我测 ”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找我测”,转载请必须注明“来源:找我测,违反者本网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来源,并自行承担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站管理员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我们请发邮件至 service@zhaowoce.com 邮箱。

热门标签更多...